为了使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基本统一,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污水厂的附属建筑附属设备的设计。不适用于污水厂主管部门(公司或管理处、所)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