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1.0.3条、第3.0.2条、第3.0.3条、第6.3.1条、第6.3.2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3.6条、第7.2.1条、第10.0.5条、第10.0.1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