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石油化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石油化工设备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凡本标准未列入的设备安装工程及与设备安装有关的钢结构工程等在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时,可参照本标准的评定原则、方法和评定用表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修订后标准共分18 章和57 个附表,主要内容有: 1 增加了术语定义。 2 原“5000m3 及其以上的拱顶或浮顶立式储罐、气柜等每台可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修改为“10000m3 及其以上的拱顶或浮顶立式储罐、气柜等每台可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原“400m3 及其以上的球形储罐每台可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修改为“1000m3 及其以上的球形储罐每台可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3 取消原标准中“由设备制造厂供给的设备、部件、构件质量可不参加分部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但”。 4 原标准中基本项目达到优良项的要求,由“每次抽检的处(件)中有50%及以上符合优良规定”修改为“每项抽检的处(件)中有60%及以上符合优良规定”。 5 第6~18 章中均增加“一般规定”。 6 第6.4.7 条、第7.5.7 条、第12.3.8 条中焊缝射线检测一次合格率改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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