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临时和永久安装的电气设备的场所分类,即适用于在正常大气环境下,由于存在易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从而导致引燃风险的场所。正常的大气条件被定义为以101.3kPa (14.7psia)和20℃(68 °F)左右为参考点,其变化对易燃物质爆炸特性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