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发电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原则和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发电企业,其它具有使用化石燃料的发电设施的企业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如果发电企业除电力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碳排放计量需求,应同时满足相关行业的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及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