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消防设施性能评价与监督的基本原则。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消防设施在其运营周期内开展的性能评价与监督工作。本标准适用于以下消防设施的性能评价与监督:核电厂控制区大门(UA)范围以内生产厂房的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非能动防火结构及其他辅助系统。本标准尚未明确评价与监督具体方法的消防设施,宜参照本标准所确立的原则和方法开展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