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核设施安全相关的空气或气体处理系统中作为系统部件的风机、风机驱动机构、传动机构以及相关风机附件的性能、设计、结构、验收试验和质量保证的最低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在系统中作为单独部件的风机,并包括其驱动机构、传动机构以及相关的风机部件.不包括以压缩空气或气体为主要日的的设备。本部分对转速、压缩比、密度、温度、功率或尺寸不设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