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蒸汽系统装备能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的准备、实施和报告要求,该评价考虑整个系统,从能源输入到这些输入所产生的工作效果。按照本标准开展的评价不必以同等权重考虑工业设施内所有的独立系统组件或特定系统;但是为确定提高蒸汽系统装备整体能效的主要途径,评价应足够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