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厂址区域社会环境调查的内容要求和资料的处理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和应急计划实施可行性分析所需的人口、居民食谱、土地利用和水体利用等要素的环境调查,其它核设施的环境调查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