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焊接的通用要求。包括总则、人员、生产设备、标识及可追溯性、试样、评定接头和产品焊接见证件的保存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碳钢、低合金钢、奥氏体不锈钢、镍基合金等的焊接及堆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