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修订。 本标准的附录A 和附录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2 月1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 年3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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