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 境保护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厘清入河入海排污口与污染源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 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溯源调查方法、责任主体确定及溯源结果记录要求。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10 月26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 年11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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