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的自动测定。 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 时,本方法参比状态下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检出限分别为 1 μg/m3,3 μg/m3 和 2 μ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4 μg/m3,12μg/m3 和8 μg/m3;标准状态下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检出限分别为 2 μg/m3,3 μg/m3 和2 μg/m3,测定下限分别为 8 μg/m3,12 μg/m3 和 8 μ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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