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互联网域名服务类业务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系统与电信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建设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间接口的功能要求、数据通信要求及数据交换格式等。本标准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权威解析机构和域名递归解析机构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相关机构所建设的业务信息安全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