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型水轮机转轮静平衡的平衡方法、平衡品质等级以及相应的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水轮机转轮静平衡质量的检查与验收:a)功率为10MW及以下;b) 混流式、冲击式水轮机,转轮公称直径1.0m及以下;c) 轴流式、贯流式水轮机,转轮公称直径3.3m及以下。其他类型的水轮机转轮以及飞轮、旋转油盆等水轮机旋转零部件可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