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