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畜牧业用水定额的计算方法、用水定额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畜牧业生产养殖场的用水管理。 本文件是DB11/T 1764《用水定额》的第4部分。DB11/T 176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2部分:蔬菜和中药材; ——第7部分:液晶显示器材; ——第8部分:集成电路; ——第13部分:白酒和啤酒; ——第15部分:整车制造; ——第16部分:中成药; ——第17部分:预拌混泥土; ——第18部分:水泥; ——第19部分:乳制品; ——第20部分:调味品与发酵制品; ——第22部分:焙烤食品; ——第28部分:机关; ——第29部分:写字楼; ——第30部分:洗车; ——第31部分:零售; ——第32部分:餐饮; ——第33部分:沐浴; ——第34部分:人工滑雪场; ——第35部分:高尔夫球场; ——第36部分:游泳场馆; ——第37部分:博物馆; ——第39部分:地铁站; ——第40部分:客运站; ——第41部分:火车站; ——第42部分:居民生活; ——第43部分:洗涤。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胜利、范海燕、郑凡东、潘兴瑶、齐艳冰、张娟、徐可、刘洪禄、张涛、刘德军、杨默远、白岩、白雪、张航、岳海英、马志军、许志兰、周娜、李丽琴、李晓琳、李雪敏、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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