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节能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垃圾焚烧厂能耗的计算、评价及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准入控制。 本文件代替DB11/T 1234—201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源消耗限额》。 与DB11/T 1234—201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中的部分术语的英文解释;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中的“3.5 新水”的定义; c) 更改了“表1”~“表6”中的限定值的基础值、准入值的基础值和先进值的基础值的数值(见 4.1~4.3的表1~表6,2015 年版的4.1~4.3); d) 将文本中的“煤耗”改作“能耗”; e) 更改了“表7”~“表11”(见4.4.1~4.4.5 的表7~表11,2015 年版的4.4.1~4.4.5 的表7~表11)的部分数值; f) 更改了“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以及计算公式中(1)中E 的定义(见5.2.1 公式(1)中E,2015年版5.2.1 公式(1)中E); g) 更改了“表A.1”(见表A.1,2015年版的附录A表A.1); h) 增加了表A.2、A.3(资料性附录)(见附录A)。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环境有限公司、北京环境卫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作忠、孙永鑫、陈芳、温冬、任一、李玉洁、范春平、张继义、郑凤才、李咏梅、朱田、王进安、张晨光、何亮、温玮磬。 本文件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为DB11/T 1234—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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