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中裱作的基本要求、材料及工具、棚壁糊饰、门窗糊饰及博缝制作与钉安、内檐匾联、贴落、横披、双木夹纱。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地区下列清官式建筑的内檐糊饰:a) 被各级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b)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c) 尚未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但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其他符合或部分符合清官式作法的建筑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