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古建筑安全防范的基本要求、防护区域和部位、安全防范要求、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全防范工程施工与验收及安全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其附属文物安全防范,其它古建筑安全防范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