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古建筑木结构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现状测绘和影像记录、结构勘查、病害勘查、材料检测、专项勘查报告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古建筑木结构的现场勘查:a)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b)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其他类型不可移动文物的木结构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木结构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