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发展,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和建设管理的质量,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与本市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项目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改造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