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地名规划编制,保护地名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片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车站,公园、广场及其他类型地理实体的地名规划编制与地名命名。地名规划编制应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北京的功能定位。地名规划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