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764.28-2021 用水定额 第28部分:机关 本文件是DB11/T 1764《用水定额》的第28部分。DB11/T 1764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3 部分:白酒和啤酒; ——第 15 部分:整车制造; ——第 16 部分:中成药; ——第 18 部分:水泥; ——第 19 部分:乳制品; ——第 20 部分:调味品与发酵制品; ——第 22 部分:焙烤食品; ——第 28 部分:机关; ——第 30 部分:洗车; ——第 35 部分:高尔夫球场; ——第 39 部分:地铁站; ——第 40 部分:客运站; ——第 42 部分:居民生活。 本文件代替DB11/ 554.5—2010《公共生活取水定额第5部分:机关》,与DB11/ 554.5—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取水定额”,改为“用水定额”(见5,2010版的5); b)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表述(见3,2010版的3); c)更改了用水定额指标等级,改为通用值和先进值(见5,2010版的5)。 本文件由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建筑大学、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怀柔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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