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必要、合理的数字电厂基础,规范发电工程数字化移交工作,促进移交的顺利实施,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化石燃料发电厂、农林生物质燃料发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太阳能热发电厂等工程的数字化移交,不适用于工程的电子档案移交。数字化移交应交付电子版移交内容。发电工程数字化移交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