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的保管、施工、验收、启动及基建阶段化学监督工作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小于200MW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火力发电厂,以及采用与本标准类似设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