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09[163]号)的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燃煤电厂生产过程中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电厂生产过程中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的技术评价。 本标准以环境监测、检查为手段,科学、客观地评价燃煤电厂环境保护的管理水平、环保设施的运行水平和对污染物的控制水平,全面系统地查找和分析环保设施存在的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和实施方案。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09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1-2009]163号)的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王忠渠、刘建民、王小明、朱林、薛建明、管一明、徐志清、王强、尤一安、方爱民、许月阳、李忠华、张荀、吴春华。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1号,1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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