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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052-1996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  下载

为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统一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定额,为建筑物设计面积的确定提供依据,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对涉外工程及机组容量大于600MW的电厂,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设计时,机组台数按2~4台考虑,当台数多于4台或少于2台时,可按所列面积做适当地增加或减少。本标准不包括试验室(热工、化学、电气、环保、金属)和修配厂的面积指标,其面积应按有关试验室和修配厂的面积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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