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行业标准项目补充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3]873号)对DL/T514-1993进行修订的。 电除伞器经过在我国多年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在多方面的技术已有长足的进步。原标准有许多地方已不适用,本次对原标准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本标准与DL/T514-1993比较有以下主要变化: a)标准名称、范围及型号规格:不再限定为燃煤电厂用电除尘器。 b)适用工况:去掉了原标准对适用工况的限定,可以根据不同上况进行不同设计。 c)结构、检验规则:系本标准增加内容。 d)技术要求: 1)将原标准整机性能指标数据作了适当调整,并将原有的5项整机性能指标分为两个部分,形成表1和表4;表l是整机性能指标,增加了电除尘器出口含尘浓度要求;表4为安装后整机质量的考核指标。 2)对制造质量的技术要求作了简化,重点是保证安装质量接口尺寸及形位公差精度。 3)列入了侧部振打和顼部振打两种方式。 4)电,C部分增加了控制系统的基本功能及保护报警功能要求。 e)包装、标志和储运:结合电除尘器特点,修订后,更符合实际,增强了适用性。 f)安装:去掉了原标准中规定的与DL/T5047重复的内容,明确规定安装执行DL/T5047中的相 关内容和本标准补充的内容。 g)试验:去掉了原标准中规定的试验内容和方法。新标准规定,产品形成过程(含冷态试验)的试验,执行制造厂技术文件或标准;产品整机性能试验方法执行GB/T 1393l。增加了电除尘器可反复调试的内容。 h)验收:验收项目明确分为安装质量验收和整机性能验收两部分。 j)附录A:系本标准增加内容,规定了当产品测试实际工况与设计工况差异较大时除尘效率值的修正方法,并规定了除尘效率合格与否的判定方法。 由于日前仍无电除伞器国际标准,所以此次修订仍综合参考美国、法国、日本等世界著名公司电除尘器技术参数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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