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 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规程监察范围: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房 e)锅炉承重结构 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