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原则、方法、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大中型水电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其他设计阶段、后评价或小型水电建设项目可参考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抽水蓄能电站。
本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行业标准项目补充计划的通知》(发改办(2003)8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325号)的要求,在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990年9月发布的《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和原电力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994年6月发布的《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水电建设发展要求与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特点,经过调查研究编制。 本标准统一了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原则、方法、参数、工作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实施后替代《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和《水电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暂行规定(试行)》。 本标准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 本标准由能源行业水电工程技术经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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