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用于电站的隔爆型电动执行机构的性能规范、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包装、 运输和贮存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由隔爆外壳 “ d” 保护, 设备类别为IIA、 IIB、IIC三类, 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85℃(温度组别: T6) ~450℃(温度组别: Tl),设备保护级别CEPL)为Gb级的电动执行机构的设计、制造及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