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系统自动准同期装置的技术要求、功能要求、安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微机型自动准同期装置(简称“装置”),并作为该类装置设计、制造、试验、使用和检验的依据。该类装置使发电机与系统或系统与系统间(简称“待并系统”与“运行系统间”)按同步要求自动实现并列运行。本标准也适用于不带调频、调压功能的自动准同期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