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导则规定了考核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技术经济指标的试验项目及方法。本导则包含的试验项目是对新建火力发电机组的一般要求。供货合同约定的考核项目,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未约定的可执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本导则适用于300MW及以上燃煤机组、9E级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其他容量机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