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提局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精神专科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精神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精神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第五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流程科学。 第六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精神专科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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