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中采用石膏砌块砌筑的室内非承重墙体的构造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l.总则;2.术语;3.材料;4.构造设计;5.施工;6.验收。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