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接案与临时监护、社会背景调查评估、会商、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后续干预服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未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地方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的机构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