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用航空器因被采取司法措施而导致价值大幅贬值的情形时常发生,当民用航空器遭遇查封扣押时,按照标准规范实施封存、停放、维护等措施,持续保持其适航状态,对保持民用航空器的资产价值至关重要。 如果对民用航空器没有实施正确的封存、停放、维护等措施,可能导致民用航空产品及零部件损坏或丧失适航性,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一般会远远超出持续适航管理的费用;反之,如果管理得当,民用航空器可以较低成本快速地重新投入使用,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保持债务人的资产价值。 本标准旨在为查封扣押的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及资产处置提供规范有效的基础标准,推动查封扣押的民用航空器资产价值保护工作,降低因不当管理造成民用航空器资产的贬值。 本标准可支持有权机构、有权处分人、行业协会、商业企业及其他主体等在民用航空器资产管理活动时使用,特别是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特殊动产执行工作的参考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状态的民用航空器: a)被中国司法机关查封和/或扣押; b)被中国有权执法行政机关查封和/或扣押,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税务、公安等。 以下情况可参考适用: a)留置; b)无因管理; c)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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