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国生活垃圾流化床焚烧厂(以下简称“流化床焚烧厂,’) 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考核各流化床焚烧厂建设和运行的实际状况,提高我国流化床焚烧厂的建设和运行水平,促进垃圾焚烧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正式投人运行满一年的流化床焚烧厂。分期建设的焚烧厂,可对已建成并正式投人运行满一年的分期工程进行评价。 [l .0.2解析]被评价的焚烧厂应该已经建成并且投入运营一定的时间。考虑到垃圾产生情况与垃圾成分以年为周期变化,基于垃圾特性不稳定性,焚烧设施在开始投运时,需要有一定适应、调整期,以达到稳定运行要求。故设定申报评价前一整年为评级基准。 本 导 则 中 正式投入运行起始时间为环保验收完成即日起。由于部分流化床焚烧厂采用分期建设方式,对于这样的流 化床焚烧厂,一期工程建成并且正式运行一年后,可对一期工程申请进行评价。 流化床焚烧厂评价时,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导则的规定。 [1 .0.3解析]流化床焚烧厂评价时,除应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遵循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导则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7 . 2 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09 3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 8485 (以 下 简称GB18485) 5 《生 活 垃 圾 流化床焚烧工程技术导则》RISN一TG016(以下简称《工程技术导则) 6 《生活垃圾渗沥液处 理技 术 规 范》CJJ 105 本导则在遵循规范、引领流化床焚烧厂健康发展的宗旨前提下,评价内容主要遵循安全可靠、技术适用、环保达标、资源节约等技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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