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供暖系统设计、施工与验收,做到安全、适用、节能、经济,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既有城镇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以电能驱动热泵、电能转换为热能为主要供热设备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电供暖系统适用于供电充足、使用方便可靠、执行电供暖优惠电价政策的地区。 采用电供暖系统的新建、既有城镇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其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节能标准要求。 采用电供暖系统应在外部电网满足供暖用电负荷的条件下,经供电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电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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