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标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工作。其它工程参照执行。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城建档案馆(室)均应执行本规程。 建设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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