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的发展和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预制复合防火自保温砌块在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做到因地制宜、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大于0.20g 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中的采用预制复合防火自保温砌块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预制复合防火自保温砌块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辽宁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