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核定原则、配备标准、配备要求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