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党政机关食堂社会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承包单位基本条件、承包单位选取程序、服务管理要求、监督管理、服务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食堂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