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的总体要求、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实施与考核、记录和档案管理、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