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清洁燃烧炉具的术语和定义、型号表示方法、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警示标志、贮存和使用寿命等。本标准适用于额定供热量小于50kW;额定工作压力为常压;循环系统最高高度不超过10m;出口水温不高于85℃的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具有烤火、炊事功能的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