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开展病死动物及产品现场鉴定的人员、鉴定样品的确定及抽取条件、鉴定方法、鉴定程序及内容、结果判定、鉴定样品处理、记录。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病死动物及产品现场鉴定职能机构(以下称“鉴定机构”)按照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涉嫌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及产品案件时,针对鉴定对象开展的现场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