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496.7-202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第7部分: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本部分规定了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 DB23/T 149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分为31个部分: ----第1 部分:通用规则 ----第2 部分: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第3 部分:金属冶炼、轧制人员 ----第4 部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第5 部分:机械制造基础加工人员 ----第6 部分: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第7 部分: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第8 部分:电力、热力生产及辅助人员 ----第9 部分: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第10 部分: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 ----第11 部分: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第12 部分: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第13 部分: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第14 部分: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第15 部分:药品生产人员 ----第16 部分: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第17 部分: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第18 部分: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第19 部分: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第20 部分:运输设备和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第21 部分:工程施工人员 ----第22 部分:种植业生产人员 ----第23 部分:林业生产人员 ----第24 部分:畜牧业生产人员 ----第25 部分:渔业生产人员 ----第26 部分: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 ----第27 部分: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作人员 ----第28 部分: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人员 ----第29 部分: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人员 ----第30 部分: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第31部分:水生产、输配和水处理人员 本部分为DB23/T 1496的第7部分。 本部分代替DB23/T 1496.7-20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第7部分:机械设备修理人员》,与DB23/T 1496.7-2012相比,除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修改了“机械设备修理人员”定义(见3.1,2012版的3.1); b) 修改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义(见3.3,2012版的3.3); c) 修改了“防护功能”定义(见3.4,2012版的3.4); d) 增加了“有效防护最低指标”定义(见3.5); e) 增加了“有效使用期”定义(见3.6); f) 增加了“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分级、适用范围”表述(见4.1); g) 修改了“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判废”表述(见4.3,2012版的4.1); h) 增加了“特殊场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表述(见4.4); i) 删除了“通用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表述(见2012版的4.2); j) 增加了“除应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要求”表述(见 4.6); k) 增加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培训、佩戴”表述(见4.2); l) 修改了“附录A”中人员名称、职业编号、职业编号对应工种名称工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表 注(见附录A,2012版的附录A); m) 删除了附录B(见2012版的附录B)。 本部分由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光彬、邢剑萍、翟琨、齐彦龙、范珊珊、李明。 本部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23/T 1496.7-201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