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833-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 第2部分:监管行为数据 本本文件规定了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第2部分:监管行为数据规范的通用 要求,描述了归集事项和监管行为以及投诉、举报、信用、双随机—公开计划、联合监管信息等。 本文件适用于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及黑龙江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各级监管系统 数据对接和交换。 “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监管基础数据; ——第2部分:监管行为数据; ——第3部分:监管辅助数据。 本部分为DB23/T 2833-2021 “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规范的第2部分。 本文件由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黑龙江省政务大数据中心、黑龙江省标准化 研究院、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项晓春、李明、魏林、刘晓华、王艳、景艳馥、姜红、王昱昕、王磊、刘晨鑫、 陈要武、杨大志、吕猛、王磊、李严、王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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