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综合体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总体要求、系统配置、设计与施工及实体防护装置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城市综合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小于5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体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可参照本文件执行。